公告日期:2025-12-13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为依据、以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围绕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含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称“下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或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
审计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审计部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置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根据审计委员会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下属企业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必须报送审计部;
(二)根据需要,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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