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本制度所称的主要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对外公布。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按规定将审议通过的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并同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早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