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定代表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辞
2 表人。 任的,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过半数决议通过。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3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新增本条)
4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5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