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8 年 6 月 16 日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制定)
(2009 年 3 月 23 日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11 年 2 月 15 日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17 年 5 月 23 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0 年 5 月 12 日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22 年 11 月 29 日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拟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核通过后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4
第四章 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6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8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10
第七章 审议提案 12
第八章 会议表决 12
第九章 会议决议披露 16
第十章 会议记录 16
第十一章 附则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
作,保证股东会召集、提案、通知、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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