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各子公司、部门和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采访、调研,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特定对象接待事务具体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九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特定对象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四章 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中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三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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