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以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年报工作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报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可以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报告。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应当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年报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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