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避汇率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规范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只能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远期结售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3、负责制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远期结售汇评估小组,小组组长为总经理,小组副组长为财务负责人,小组成员为相关部门业务责任人。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根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结果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
2、根据公司规划、订单预测等信息及汇率变动趋势判断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可行性,并评估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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