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条 年报公告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年报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年报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报告;
(四)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包括: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公司治理情况(包括:公司治理的基本情况;同业竞争情况;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情况;股东会召开情况;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公司员工情况;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内控建设情况等);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七条 年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八条 年报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年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职责参照《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年报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报不得披露。董事会应对年报的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年报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年报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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