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
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雪人股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雪人股份及下属公司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等其他员工;
3、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4、上述人员要求上一考核年度考核指标的总分超过 80 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1、最近三年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等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1,50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情况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明确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融资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存在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等关联方借款及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贷款担保的情况。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亦不从公司提取激励基金。其他第三方也不存在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汝捷 1拟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追保补仓等责任,担保期限不少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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