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规范风险投资及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或在《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风险投资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后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董事长根据风险投资类型和规模决定指定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负责风险投资事项。董事长指定的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
第八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事先审议,对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方案。
第十条 公司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
估,向公司战略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决策流程提出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内幕知情人登记、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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