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禁止占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用:
(一)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若适用)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及研究院进行检查,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上报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