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提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
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或者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七款、第八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与本规则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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