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投资和资金使用行为,保证投资安全,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的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通过对内、对外投资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内对外投资合称“投资项目”。
“对内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扩大现有的销售规模,或技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或借款追加流动资金等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主要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作、联营、兼并或购买股权债券(包括收购出售资产)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为获取长期效益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投资内容分为金融类投资和非金融类投资。金融类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特种债券等;对外非金融类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项目合作投资(包括资产抵押、借款、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规定按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涉及募集资金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按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涉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负责,除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外,公司及各子公司原则不允许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公司的决策,负责项目从考察、投资、管理、直到投资退出实行一体化运行。
在公司未正式通过信息披露渠道披露该投资项目信息前,公司投资发展部负有对该项目信息保密的责任义务。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裁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总裁负责按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从事项目投资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的一切事务,并负责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务的协调工作,包括:投资项目的初评、立项、实施监督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投资的监督和审计责任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的项目相关法律文本及项目合法性审核,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合作意向书、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进行法律主审,并按公司要求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决策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的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总裁提出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方案由总裁提出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下列投资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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