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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19:07:03 股吧网页版
棒杰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3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 21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远刚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4 人,代表股份120,629,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91,588,7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4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29,040,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7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82 人,代表股份 1,479,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0%。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59,352,51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9,608,820 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9,743,693 股。)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刘俊先生、独立董事沈文忠先生、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独立董事章贵桥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高效光伏组件及研发中心项目终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83,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6%;
反对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弃权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48%;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25%;弃权 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宋慧清律师、张依航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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