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的,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具体回避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与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具体回避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依据公司章程需要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的担保,除前述决议外须同时具备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被担保人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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