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六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十条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
第十二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新董事会人数已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则新董事会成立,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三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新董事会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经过三轮选举,新董事会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的,则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填补。本次股东会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从新董事会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实行差额选举时,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新董事会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的,则比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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