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承办。证券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文件保管等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应当占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
失成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成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经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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