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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20:43:12 股吧网页版
申科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使用计划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控制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多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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