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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