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25-036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债权转让协议暨诉讼事项完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1日,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易威斯”)、曹慧芳、曹雯钧及安徽易威斯其他股东签订《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公司通过受让和增资的形式合计出资 5,610 万元持有安徽易威斯 51% 股权。因安徽易威斯业绩未达承诺且曹慧芳、曹雯钧未按照约定履行赎回义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
2017年开始,由于公司实际已无人员参与安徽易威斯管理,因此无法参与安徽易威斯经营相关的决策或对其实施影响,丧失对安徽易威斯的控制权。2017年9月30日起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8年2月5日与10月15日,法院分别做出一审与终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相关诉求。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2月12日与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2018年12月18日,因上述相关被告未按判决履行,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目前,安徽易威斯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为0元。2021年7月,合肥工商显示公司不再持有安徽易威斯相关股份;
2019年公司收到曹雯钧、曹慧芳、郭路长法院执行款合计738.5528万元,2022年9月1日,公司收到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债权分配款304.4877万元,2024年4月、5月、10月,公司分别收到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债权分配款及强制执行款合计748.3762万元。
2025年3月,公司收到金华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将执行人曹雯钧所持安徽易威斯的9.648%股权作价242.5792万元抵偿公司债务。
故截至本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法院执行款2,034万元,并于2017年9月30日起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且其相关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本次诉讼事项完结情况
因2017年开始公司实际已无人员参与安徽易威斯管理,并丧失对安徽易威斯的控制权,2025年3月以物抵债拍回的执行人曹雯钧所持安徽易威斯的9.648%股权尚未能顺利完成工商变更,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益。考虑案件持续年份较长,未来可回收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集中精力发展主业,公司与合肥趣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平等、公平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统称“转让协议”),以 600万元人民币转让法院裁定执行的曹雯钧所持安徽易威斯的9.648%股权以及对曹慧芳、曹雯钧、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郭路长债权。
本次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与安徽易威斯诉讼事项完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转让事项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签署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合肥趣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条款:
1、转让标的、数量、价格:出让方同意以 350 万元人民币将其依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执10号之七执行裁定书所执行的曹雯钧所持安徽易威斯的9.648%股权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转让权及与该股权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2、支付方式: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转让价款汇入出让方指定账户,出让方应在收到全部价款后及时出具收款凭证,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如受让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或部分转让价款,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 1%/月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违约超过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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