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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9:15:37 股吧网页版
道明光学: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
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
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
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
权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
权、利率互换以及其他利率衍生品业务等业务为主。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
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除针对报表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外)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但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权限内,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或子公司可以在经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50%)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或协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建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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