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24年初通过官方渠道公告“拟收购石墨矿资产”,该公告构成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无论标的是否最终归属上市公司,该公告本身即产生持续披露义务。
现已近一年,且相关矿权已由政府协议出让予控股股东旗下公司,请问:
(1)该收购计划是否已事实终止?
(2)如已终止或无法推进,为何未依《股票上市规则》第7.7条发布进展或终止公告?
请勿以“暂未持股”回避对自身公告事项的说明义务,盼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德尔未来:
投资者您好,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德尔赫斯石墨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该投资事项系各方就投资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而达成的初步意向,公司尚未与对方股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该投资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鉴于您询问的问题较雷同,建议仔细阅读公司发布的《投资意向协议》相关内容,或拨打公司电话0512-63537615,如有进展,公司会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感谢您的关注。
投资者您好,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德尔赫斯石墨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该投资事项系各方就投资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而达成的初步意向,公司尚未与对方股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该投资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鉴于您询问的问题较雷同,建议仔细阅读公司发布的《投资意向协议》相关内容,或拨打公司电话0512-63537615,如有进展,公司会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6-01-19 1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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