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17 号
致: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尔未来”)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郭备、
王天浩(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德尔未
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下
午2:3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3333号德尔广场B栋21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