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ST 华西 公告编号:2026-002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之一。
3.涉及公司的诉讼金额:3,136.01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已判决,公司正在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审理结果暂不能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收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传票》,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案件已进行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收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目前正在提起
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1.江西华盛亿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盛”)
2.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盛泰”)
3.厦门华恒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华恒”)
4.蔡弦(自然人)
5.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案件背景情况概述
原告诉称,2021 年 10 月 21 日,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
江西华盛三方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江西华盛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公司购买“高端复合改性塑料造粒系统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简称“设备”),设备总价 6,011.9 万元。原告将向公司购买的设备租给江西华盛使用,江西华盛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三方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设备的买方和出租人,公司为设备卖方,江西华盛为设备承租方(租赁货物的使用人)。《购买合同》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江西华盛(承租方)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时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则公司(卖方)在收到原告(买方)回购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相应的价格向原告回购《购买合同》约定的设备。
2021 年 10 月 21 日,原告与江西华盛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共
24 个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江西华盛的要求及对卖方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并租赁给江西华盛使用,江西华盛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物为《购买合同》约定的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恒力盛泰、厦门华恒、蔡弦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江西华盛、恒力盛泰、厦门华恒、蔡弦另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2023 年 4 月 14 日,原告与江西华盛签订《补充协议》,江西华盛向原告增
加部分设备作为《购买合同》的转让设备,该设备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物由江西华盛租回使用,双方就增加租赁设备办理了担保登记。《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此后,江西华盛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项(首期租金)3,011.9 万元、第一期
和第二期租金本息 170 万元、服务费 36 万元。截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江西华盛
尚欠到期未付租金 3,136 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以上为本案有关背景情况,案件事实以法院查明为准。
(三)原告初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华盛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 3,136 万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华盛支付截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的违约金 1,316.67 万
元。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 3,136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3. 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江西华盛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已于 2023 年 10 月 21
日解除。
4. 请求判令恒力盛泰、厦门华恒、蔡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后续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了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收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
如下:
(一)被告江西华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 3,136 万元;
(二)由被告江西华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7.25 万元;
(三)被告恒力盛泰、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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