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内部控制非标意见的说明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年审会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会计师
事务所”)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为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无法
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专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一)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存在多笔记账往来单位与“银行交易明细表”中列示的“交易对手名称”不一致,但记账凭证后无委托收付款协议或委托收付款协议与“交易对手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涉及收款金额 18,685.65 万元,付款金额 11,780.00 万元;公司存在多笔银行付款记账凭证后仅有银行回单的情况,涉及金额 1,862.38 万元。上述情况涉及金额重大,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无法判断华西能源与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上述缺陷主要原因系公司存在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存在代收代付,而相关单据分散保管所致,虽然未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形,但涉及金额较大。
(二)销售收入确认内部控制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阜平项目设备验收确认依据仅有“验货交接手续”。阜平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约定“材料/设备进场时,承包人必须组织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业主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公司提供的“验货交接手续”无监理工程师签字;公司提供的“验货交接手续”对“设备有无短少、缺陷、损坏的情况、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进行了验收确认,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现场勘查程序时发现,运抵阜平项目现场的设备部件均未开始安装且保持密封状态,无法对设备有无短少、缺陷、损坏以及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进行认定。上述事项涉及的收入金额重大,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无法判断华西能源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该缺陷产生原因是业主未能及时完成洁净车间装修又要求公司供货,该设备从海关直接提货到达项目现场,但环境达不到安装要求,所以保持密封。业主尚
未聘请监理工程师,所以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由于并非公司原因导致的不能开箱检验,而结算又与验收相关,公司不应承担不能开箱验收的责任。同时我公司承接的是整个EPC项目,并非设备销售及安装。我公司对整个项目承担最终的质量责任,不存在由于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责任的不当转移。该项目我公司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该事项对收入确认无实质性影响。但验收是实物流转关键控制环节,其有效性得不到保证,可能增加收入确认出现差错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内部控制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如华西能源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4 应收
账款所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西能源应收账款余额 215,021.93 万元,坏账
准备 162,528.14 万,其中五年以上应收账款 125,240.83 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比例的 58.25%。上述金额重大,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判断华西能源应收账款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该缺陷产生原因是公司主营业务建设周期较长,客户付款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及时导致三年以上应收账款较多。
(四)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2024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2 月,公司陆续预付
3,409.73 万元采购电厂闲置物资,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 EPC 项目。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未能了解到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 EPC 项目采购电闲置物资的必要性。上述金额重大,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无法判断华西能源采购与付款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该缺陷产生原因是 2024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2 月,公司预付 3,409.73 万元采
购电厂闲置物资。后发现该批物资并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已与供应商协商于两个月内退还。
(五)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2024 年度公司存在通过支付供应商 1,800.00 万
元货款的方式、支付四家单位 2,874.64 万元往来款的方式偿还实际控制人借款。上述事项涉及金额重大,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判断华西能源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上述事项已经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委托付款通知,且由于公司欠实际控制人款项,上述代付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在产品内部控制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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