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及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全体董事
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执行情况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审计工作组负责协调,审计工作组负责人由审计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或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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