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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9:37:05 股吧网页版
成都路桥:总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保证经营管理层勤勉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总经理组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设副总经理 4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总工程师 1 名、总经济师 1 名,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及总经济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方案;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公司职工聘用和解聘的管理方案;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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