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
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持
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
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监管指引第8号》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在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前,公司应当掌握被
担保人的资信状况等资料,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可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等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
(二)被担保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经营分析报告等;
(三)与借款和担保有关的拟签订的合同资料,包括主债务合同、担保合 同、反担保合同等;
(四)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具有实际承担反担保能力 证明资料等;
(五)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书,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被担保人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资料;
(七)其他相关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材料行审议、表决,并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册。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依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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