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
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所属(控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 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
构、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属于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方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工程承包;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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