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六)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客观、独立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九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
即视为关联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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