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系董事会设立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
公司另行制定相应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各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会议提案应当在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后,由下述人员组织拟订,并最终由董事长拟定:
(一)董事长负责组织拟订下列提案: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议案;
3、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董事长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的任免。
(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下列提案:
1、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2、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3、公司的贷款、担保;
4、总经理提名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任免的提案;
5、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提案。
(三)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拟订下列提案:
1、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有关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关于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下列董事会提案:
1、有关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的提案;
2、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3、除上述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组织拟订以外的其他提案。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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