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中的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审计人员的聘用、辞退,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
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和地方审计机构、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等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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