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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9:37:04 股吧网页版
成都路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的规范运作管理责任人、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规范运作联络员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业务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八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
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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