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大 成 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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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 72 号九州大厦 A 座 14-16 层(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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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孙琼律师、陈悦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5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湖
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精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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