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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19:28:16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河南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要求需要提前15个交际日预披露。请问董秘,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5%以上,在4月22号,23号24号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是否进行了预披露?公告在哪? 如没有进行预披露,是否属于违规操作?
三峡旅游: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三峡资本减持的公司股份来自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正)》相关规定,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而取得的股份,不适用“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需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进行减持计划披露”的要求。因此,三峡资本此次减持公司股份无需进行预披露,其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5-08 2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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