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业务行为,有效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发展,偿还债务等资金需求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两种方式。
(一)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融资方案管理
第四条 公司拟订的融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融资预算要求,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并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潜在融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公司拟订融资方案,应当考虑公司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每年在公司编制全面预算时在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年末资金结余状况、业务发展需要、投资支出和回收、利润分配等情况合理预测下一年度总体资金盈缺,编制融资预算,并根据公司控制和拥有的资源对下年度资本结构、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大致的计划安排,按权限提交审批。
第七条 公司建立融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融资业务的全过程。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 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 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 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 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处理。
第八条 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方案,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 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分别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融资审批权限内对公司融资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融资部门编制融资方案时,应当明确融资方案是否符合经济性要求,包括是否以最低的融资成本获得所需的资金,是否还有降低融资成本的空间以及更好的融资方式,融资期限是否合理,利息水平是否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决策机构依据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方案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融资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融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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