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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报送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通
过互联网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应通过公司内部 OA 审批系统完成解密流程申请与审批,不得私自对外报送未经 OA审批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1),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其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但经公司审核同意,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三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在知悉公司信息泄露后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该情形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相关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 1:

保密提示函



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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