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权、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决定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应经过董事会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经过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经过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应经过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经过董事会审批;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应经过董事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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