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
事会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对外提供担保(含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