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 “披露”系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 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五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在官 网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根据规定报送相关监 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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