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2 16:59:03 股吧网页版
光启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 “披露”系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 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五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在官 网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根据规定报送相关监 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