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3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7号)核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6,900,41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6,236,690.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7,763,309.96元。该等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月23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7]8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调增了顺德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709基地”)的投资,709基地的总投入增加61,395.01万元,达到236,577.34万元。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减资及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调减了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的投资,研发中心项目的总投入减少为64,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
全资子公司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启尖端”)在平安银
行深圳高新北支行开立了709基地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会
同光启尖端、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1 709 基地 光启尖端 平安银行深圳高新北支行 15005768969695 0.00
2 研发中心项目 光启尖端 平安银行深圳高新北支行 15943407930053 0.00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可意(注:现已变更为王立泉)、
袁业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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