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500110 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 1-13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11F
电 话:+86-755-88605026
www.zdcpa.com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500110 号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光启技术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光启技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光启技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政旦志远核字第 2500110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光启技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光启技术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光启技术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光启技术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
所(特殊普通合伙)
刘云婷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薪羽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8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光启技术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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