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
法 律 意 见 书
Landi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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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或“公司”,证券代码 002625)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于 2023 年 04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调
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2024 年 04 月 26 日出具了《关
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光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等法
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02 月 02 日,光启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无关联董事。
2021 年 02 月 02 日,光启技术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02 月 02 日,光启技术独立董事就《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1 年 02 月 08 日至 2021 年 02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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