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完美世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044605152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德清县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池宇峰
注册资本 193,996.840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27日
营业期限 1999年8月27日至长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范围详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证》)。动漫、平面设计、制作,网站开发,网页设计,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软件开发、销售,文化艺术活动、
经营范围 体育赛事、企业营销的策划,休闲观光旅游项目开发,会展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服
装、玩具、鞋帽、箱包、眼镜、首饰、文化用品、电子产品、日用
百货、针纺织品、工艺品、通讯设备、花草、观赏性植物、计算机
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
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完美世界”,股票代码“002624”。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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