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4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 50 分
(2)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 9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璐女士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202,900,6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4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 202,887,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533%。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2,887,62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2,887,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107,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
反对 5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0%;弃权25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4,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41%;反对 5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09%;弃权 25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50%。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070,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6%;
反对 5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5%;弃权25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7,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58%;反对 5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95%;弃权 25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马宏继律师和甄朝勇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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