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0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依据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皓宸医疗”)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拓融汇”)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 0115 民初 10080 号《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01 民终 29751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汇垠澳丰通过发送解除函的方式,解除其与北京首拓融汇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解除即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更,汇垠日丰直接持有公司 23.8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被北京首拓融汇控制变更为被汇垠澳丰控制。
2、依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汇垠澳丰将通过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3.8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汇垠日丰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均衡,单个股东无法通过其持有的汇垠澳丰表决权单独决定汇垠澳丰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及董事的任命,单个股东委任的董事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因此汇垠澳丰的股东均无法单独对汇垠澳丰进行实际控制;汇垠澳丰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故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签署《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粤财信托 永大投资 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 23.81%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此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其享有的前述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其中一般信
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6 日,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
划到期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提前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将在履行完给付转
让价款义务后取得相应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
截至信托计划到期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北京首拓融汇尚未向浦发银行广州
分行支付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款。基于此,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之合作协议已触发终止条款。此外,汇垠澳丰尚未收到北京首拓融汇或汇垠日丰支付的合伙企业管理费 1,100 万元,根据《合作协议》第 10.5 条“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或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即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之约定,汇垠澳丰有权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且《合作协议》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2023 年 8 月 4 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送了《关于解除〈合作协议〉
的函》,后北京首拓融汇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汇垠澳丰
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2024 年 9 月 26 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 0115 民初 100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北京首拓融汇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北京首拓融汇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2023)粤 0115 民初 10080 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了上诉。2025 年 4 月 29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01
民终 2975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京首拓融汇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履行合同约定和法院生效判决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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