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
(一)被资助对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证券投资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二)财务部对被财务资助对象进行调查评估,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并根据公司资金状况,编制调查报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长;
(三)按公司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事项及被资助对象的跟踪、监督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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