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以及本外币间低风险套利业务,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二章 理财产品操作规定
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第五条 公司须具有与理财产品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购买理财产品,且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七条 理财产品业务由融资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对相关市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审计部负责对所有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八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融资部:负责提出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财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监控。购买理财产品后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披露。
2、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九条 保密制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融资部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融资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裁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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