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及时、积极;
(三)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治理类
1、 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 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 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4、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 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 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 其它事件。
(二) 经营类
1、 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 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 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 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 其它事件。
(三) 环境类
1、 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 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 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 事故灾难,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 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 其它事件。
(四) 信息类
1、 公司的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 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 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 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 其它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1、 启动系统: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2、 方案拟定: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3、 执行方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 宣传报道: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 政府对接: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6、 其他事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