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中内幕信息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形成相关
决议;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六)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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